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19

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以国家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意见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努力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的招生体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围绕“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促进公平,办出特色”的发展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加快调整招生结构,不断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校长办公室、招生处、监察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普通高考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审议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章程;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对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各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审议学校年度本科招生工作分析报告,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六)制定学校招生宣传方案,并做好组织工作;

(七)研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遗留问题。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负责申报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和拟定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报学校审批和上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策划招生宣传,开展生源基地建设及教育拓展活动;

(三)实施全日制本科录取工作;

(四)制订学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型专业考试招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名、考试、阅卷、统分、成绩上报、合格证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审查国内本科合作办学中相关招生协议内容,拟定招生计划、宣传及录取工作;

(六)负责初中后对口贯通、分段培养“3+4”、“3+2”、五年制专科及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七)做好全日制本科招生信息化建设;

(八)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实施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九)参与学校迎新工作,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处理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十)制订年度学校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十一)组织撰写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分析报告;

(十二)开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学习及理论研究。

第五章  年度招生章程修订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制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招生章程须包含学校简介、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学费收取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别、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等内容,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以有效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招生章程修订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起草,涉及相关内容由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和有关学院等部门审核,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有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对外发布。

第六章  招生计划申报及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主要发展指标,由各学院预报年度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汇总后提出年度拟招生建议数,会同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实验与网络信息中心、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讨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申请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如下:

(一)以上两年招生计划和当年毕业生数三者之和除以3作为计划分配基数。

(二)艺术体育类、国防生、免费师范生、校企合作及少数民族预科转正计划属提前确定招生计划,分配专业招生计划时锁定。

(三)新设专业原则招生计划不超过40人。

(四)原则按照上一年各专业(类)的报考率和就业率排名分配。报考率和就业率居前1/3者加20人,居后1/3者减20人。

(五)将测算出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结合各学院预报招生计划数进行微调,以各学院招生计划总量打包后给学院,由学院确定各专业(类)具体招生计划数,招生处汇总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复。

(六)对办学有实际困难的学院,予以适度扶持,增加计划部分不作为下年度计划分配基数。

第十四条  负责在教育部来源计划网填报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完成计划复核等后续工作,各省(区、市)批准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对社会公布。

第七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按照“高起点、高品位、全方位”的要求,做好招生宣传的顶层设计,创造“全员招生工作效应”,实现“扩大学校影响、吸引优秀学生,提高生源质量”的工作目标。

第十六条  主要以现场招生咨询会、新闻网络媒体、网上咨询、热线电话、融媒体等为载体;会同宣传部及各学院制作以电子画册、专题宣传片、校报《招生专刊》、宣传海报等为主要宣传品;组织各学院、宣传部、校友联谊办公室、团委等部门,建立一支稳定的招生宣传队伍,采取参加高校招生现场咨询会,机关单位和学院组成宣传组分区域走访高中,咨询热线,在国内或区域影响大、覆盖面广和效果好的主流媒体,学校和学院网站,学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依托校友、在校生宣传等方式,提高招生宣传的实效性。

第八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主观性评判项目评委一律从省外聘请,评委原则上是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评委信息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外聘评委交通工具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住宿由学校指定酒店统一住宿,评委携带的手机在考试期间关闭,由学校纪委监督人员统一暂时保管,考试结束方可归还。

第十九条  考试报名、缴费均从网上进行。

第二十条  考试前应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须制订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科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应设专门录取场所,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须与各省级招办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打印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新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新生。

第十章  招生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考试有关规定,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招生政策公开。在学校本科招生网设“招考政策”模块,及时公布学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招生资格公开。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学校具有的招生类型资格信息。

(三)招生章程公开。上传招生章程到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开,《章程》涵盖了学校概况、组织机构、各类型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学历颁发和学位授予办法、学校地址、学校网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内容。

(四)招生计划公开。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复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考生资格公开。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艺术体育类符合校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

(六)录取程序公开。利用多种宣传平台和媒体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报考指南,公开录取原则、录取程序等信息。

(七)录取结果公开。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开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公示合格考生名单;高考录取期间,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第一时间在本科招生网“录取结果查询系统”为考生提供查询服务,在每个省份每个录取批次结束后第一时间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分省、分批次、分科类和分专业录取人数、录取分数线等信息。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在各类招生考试期间,通过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和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期间,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的报名考试费均通过网上进行缴纳,直接进入学校财务处对公账户,或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取后转入学校财务处对公账户,不得收取现金和将所收费用存入个人账户;收费标准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监考、考务、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章  招生考试违反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规定,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向招生办公室举报的,应及时移交给学校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招生处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