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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编制本指南。

聊城大学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的有关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教学管理、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人事与人才工作情况;

8.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9.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1.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聊城大学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学校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www.lcu.edu.cn后进入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网子站(xxgk.lcu.edu.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聊城大学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聊城大学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层面的受理机构为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咨询电话:(86)-0635-8239752,传真:(86)-0635-8239303

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号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编:252059

电子邮箱:xzb@lcu.edu.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广大师生,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学校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校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