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我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申请。本校同意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一、受理申请部门
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聊城大学办公楼A座;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
联系电话:0635—8239752 ;
传真号码:0635—8239303;
电子邮件:xzb@lcu.edu.cn。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请在标题中注明“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在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聊城大学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聊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
4. 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或者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5. 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6. 以网络或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同时以适当方式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申请的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聊城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向申请人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3.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标准
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按核定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