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层次奖励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9-12-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和激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意识和原创意识,提高学校整体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高层次奖励包括高层次科研立项奖、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和高层次科研奖励奖。   

第二章  高层次科研立项奖

第三条  获批国家级课题者,按到校课题经费的50%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其中50%作为课题组的立项奖励,另50%作为课题组的按时结项奖励,在课题按计划结项后发放)。匹配到校课题经费的10%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国家级课题,如期结项且鉴定等级为优秀者,给予2万元奖励。延期一年结项的课题,结项奖金为原标准的50%;延期两年及以上结题的项目,取消结项奖金。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军事科学规划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项目等,以及聊城大学作为独立单位合作申报的国家级课题。

第四条   获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按到校课题经费的40%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其中50%作为课题组的立项奖励,另50%作为课题组的按时结项奖励,在课题按计划结项后发放)。匹配到校课题经费的10%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

第五条  获批省部级课题者,按到校课题经费的30%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其中50%作为课题组的立项奖励,另50%作为课题组的按时结项奖励,在课题按计划结项后发放)。匹配到校课题经费的10%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省部级课题,如期结项且鉴定等级为优秀者,给予1万元奖励。延期一年结项的课题,结项奖金为原标准的50%;延期两年及以上结题的课题,取消结项奖金。省部级课题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外的国务院各部委局直接下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等。

第六条  获批省部级以上自筹经费课题者,学校匹配2万元的研究经费。

第七条  鼓励教师承担各级各类横向课题。凡以我校作为申报单位且由我校教师申请获批的横向课题,学校按到课题经费的30%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其中50%作为对课题组的立项奖励,另50%作为对课题组的按时结项奖励)。

立项奖励的横向课题经费,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校内各单位内部确定的横向课题,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合作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高层次学术论文奖

1.在A、B、C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刊发的理论性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3.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发的理论性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且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编译、一般书评、会议发表)每篇奖励1万元;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但未被收录的学术论文及以英文发表在国外正规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4.上述各种索引收录情况以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处在国家有关权威机构的检索结果为准,且所有收录、摘编、转载均应在论文发表的当年度或第二、三年度上述A、B、C类刊物名录见附件。

5.所有申报的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的3000字以上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研究论文,摘要发表或一般书评、会议综述、通讯报道、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试题、新闻材料,或在增刊、特刊、专刊上发表且不符合上述1至4款规定范围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九条  高层次应用成果奖

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转或国家级党政机关采用的研究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10万元。

2.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转的研究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5万元。

3.省部级领导肯定性转发的研究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学术著作奖

1.在学校规定的出版社(见附件)出版的2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编著、主编、论文集等)及正式出版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项成果,每部奖励4万元。

2.被“聊城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或接受学校其他经费资助的著作不再享受高层次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一条  高水平艺术作品、竞赛类成果奖

1. 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正式比(竞)赛中获奖者,学校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依次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 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等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正式比(竞)赛中获奖者,学校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依次给予每项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比(竞)赛类别、级别由人文社会科学处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定结果拟定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高层次科研奖励奖

第十二条  获得以下奖励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校按照重大(或特等)、一、二、三等奖依次给予著作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论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获奖者所在单位5万元科研管理费;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学校按照重大(或特等)、一、二、三等奖依次给予著作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给予论文12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获奖者所在单位3万元科研管理费;我校为第三署名单位的,学校按照重大(或特等)、一、二、三等奖依次给予著作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给予论文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获奖者所在单位2万元科研管理费。署名第四及以下位次的不予奖励。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

2.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校按照重大、一、二、三等奖依次给予著作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给予论文12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奖励获奖者所在单位1万元科研管理  

3.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者,按到校奖金1:3的额度给予奖励;获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等奖励者,按到校奖金1:1.5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获奖者所在单位1万元科研管理4.获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郭沫若史学奖、日知世界史奖者以及茅盾文学奖等全国性文学作品创作奖,学校一次性奖励获奖者5万元。

5.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获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其经费来源均为“聊城大学科研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高层次立项奖含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报获批的课题;高层次成果奖或省部级奖励奖均需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含兼职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成果和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鉴别和确认,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本办法涉及到的有关奖项均需相关人员凭原件提出申请,经人文社会科学处组织鉴定、查询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将批准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公布,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按相应标准发放奖金。凡对奖励事宜有异议者,可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人文社会科学处提出,在异议未解决前不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发放课题组的奖金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按贡献大小在课题组成员中进行分配奖金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均需自理。

第十八条  高层次科研立项奖中的结项奖励是指对按时结项的课题组的奖励;对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延期一年后及时结项的课题组,结项奖励减半发放;对于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及时结项的课题组,不发放结项奖励。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份受理上一自然年度各项奖励的集中申报,对于同一科研成果,只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励可适事适时在下年度以补发;因工作调动等而变更承担单位的课题,所发奖金按未完成年限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严格执行《聊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聊大校发[2017]10号)、《聊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等违反科研诚信现象,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申报者通报批评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获得的科研管理费用于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奖励等,由学校划拨至有关单位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获得的科研奖励奖金由人文社会科学处统一核定,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一次性拨付至个人工资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相应奖励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工作高层次奖励办法》(聊大校发[2013]1号)和《聊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层次奖励办法补充规定》(聊大校发〔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A、B、C类中文期刊和出版社名录


附件

聊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A、B、C类中文期刊和出版社名录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一级学科及学科所属二级学科的通知》(学位[2005]64号)以及《国家级出版社目录》,结合2011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来源期刊的变化等(下列期刊须为CSSCI来源期刊),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名录。

一、人文社会科学A、B、C类刊物名录(74种)

(一)A类刊物(1种):中国社会科学

(二)B类刊物(19种):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体育科学、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社会学研究、科学学研究、地理学报

(三)C类刊物(54种):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世界经济、会计研究、中国法学、法学、中共党史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中国教育学刊、课程·教材·教法、比较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教育科学、心理科学、中国体育科技、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当代语言学、中国语文、文学遗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评论、外国语、现代外语、新闻大学、现代传播、文艺研究、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中国书法、文化遗产、文献、史学理论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行政管理、图书情报工作、档案学通讯、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文史哲、民族研究、人口研究、世界宗教研究、考古、中国软科学。

二、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社名录(17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