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创作出版更多的优秀学术著作,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确保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优先资助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科研人员,以聊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撰写的字数不低于该著作总字数的70%,且著作总字数不低于20万字。
第四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必须是申请人已与出版社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专著。教材、辞书、编著、工具书、论文集、文艺作品等不属本基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以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申请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者,必须是申报但未获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的申报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可常年申请,受理机构为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七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聊城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附具有查重资质单位出具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原件(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参照当年山东省社科评奖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并将完整的书稿(纸质和电子版)一式一份、出版合同一份报送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八条 以专业性译著申请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文版原著一部;
2.国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正式授权证明一份;
3.国内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的翻译委托书一份。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客观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人文社会科学处组织评审,报学校同意后予以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获批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者,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完整后,资助经费由学校直接支付至相应出版社。
第十一条 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者必须在与出版社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出版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出版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视情况追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注明“聊城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者,应将5本样书交至人文社会科学处存档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聊城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大学提供出版基金的出版社名录
附件
聊城大学提供出版基金的出版社名录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