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长(短)期外国专家聘请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21-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原则

(一) 本办法中所称的长期外国专家,是指来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国外专家或教师;短期外国专家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所聘长(短)期外国专家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急需人才

(三)所聘长期外国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60周岁以上(含)的长期外国专家,如无特殊贡献,不建议作为首选聘请对象。短期外国专家无年龄限制。

第二条  长期外国专家类别及资历要求

(一)专业类教师,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二)语言类教师,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或已获得相关语言教学类证书语言类教师所从事的教学语种必须为其母语。 

第三条 短期外国专家类别及资历要求

我校聘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我校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聘请应突出“高端”、“紧缺”取向,引进国际一流大师,培养我校高水平自主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短期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  (短)期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一) 长期外国专家

第四条  申报指标及名额分配

(一)申报指标。每年3月,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在聊城大学主页“校内通知发布相关聘请通知,有聘请计划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于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名额分配。7月,根据各单位长期外国专家申报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国际合作交流处对长期外国专家名额进行分配,并及时将分配情况通知各单位。

(三) 人力资源处聘请的高层次海外人才或各学院自主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无需分配名额,国际合作交流处只负责协调相关聘任手续

(四)续聘教师的延聘,需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和教学单位的双方同意后办理;同时需教学单位提交续聘申请书面报告,注明专家工作内容及延聘意见

第五条  落实人选

获批长期外国专家名额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物色合适人选,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拟聘请人员名单,并提交相应的《聊城大学聘用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国际合作交流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如长期外国专家人选通过聘请审核,聘请单位请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长期外国专家人选未通过聘请审核,聘请单位需尽快另行物色人选,逾期后果自负。

第六条  办理聘请及来华工作手续

(一)直接从境外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需各单位外事专办员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以办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便外国专家在我国驻外大使馆获取工作签证(Z签证,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受理机关为聊城市外国专家局,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1.《外国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体检证明;(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需在6个月内)

3.中英文聘用合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合同模板)

4.申请人护照扫描件和复印件;(需提供护照主页高清扫描件)

5.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

6.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7.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8.个人简历;(包括本科起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及现任职单位推荐信

9.一寸彩色照片;(数字相片规格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纸质版证件照片5张)

10.如有随行家属,配偶除需提供其护照扫描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5张外,还须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下子女须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出生证明(18周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以上申请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有序提交。

(二)从国内其他院校转聘的长期外国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前聘用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2在原工作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迁出手续”

其他所需材料,请参考境外聘请专家材料执行,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如符合并办理高层人才签证(R签证),请参考《山东省<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无论是境外聘请或境内转聘外国专家,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所需材料,都由聘请单位提供中英文对照材料。
  • 未尽事宜,请参阅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理校内工作手续

(一)临时住宿

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到校24小时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外国人住宿登记表》表,并提供外国专家护照主页、签证页和入境章扫描件,受理机关为聊大派出所。聘请单位有义务负责外国专家的接/送机服务,以及协调住宿事宜。

(二)入职培训。外国专家入境后3天内,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聘请单位一同对其进行入职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处主要负责向外国专家介绍国情、省情及其在华期间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聘请单位实施培训期间,单位主要领导、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和合作教师要与专家见面,向其介绍有关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安排人员帮助外国专家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

(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入境后15天内,由受聘单位外事专办员负责为其办理体检证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协助外国专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 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聘用合同;(入境后正式签订)

3.体检证明;(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四)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专家入境后30天内,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协调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由受聘单位外事专办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受理审批机关为聊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公函一份,一人一表加盖聊城大学公章;

2.《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表》一份,外国专家本人签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当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护照、来华Z签证复印件各一份(当场查验原件);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外国专家照片一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办理校园卡

1.聘请单位填写《聊城大学校园卡申请登记表(教工表)》,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2.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通过后,聘请单位持该表至东校区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内东首办理校园卡;

3.如需开通我校图书馆借书功能,长期外国专家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办理担保书,并前往图书馆参考咨询部开通校园卡相关服务

(六)开设工资账户

聘请单位应协助长期外国专家开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其在校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账户。聘请单位还有义务负责协助长期外国专家办理收入证明、税收证明、境外汇款等其他手续。

(七)商业保险

     聘请单位需在长期外国专家到校一周前,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商业保险,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第八条  办理离校手续

长期外国专家合同到期前,由聘请单位协助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一)长期外国专家应归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二)长期外国专家应按聘请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教学、考试材料;应归还校园卡及院系图书馆所借阅的书籍;

(三)长期外国专家应保证住所所有物品的完整性如有损坏,需缴纳相关费用;

(四)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凭《长期外国专家离校申请表》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

(二) 短期期外国专家

短期外国专家不受指标和名额的限制,各聘请单位可根据其自身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来校进行讲学等活动。一般情况,短期外国专家无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事宜,但需及时办理临时住宿,其他事宜请参照长期外专执行。

  •  (短)期外国专家工作量及待遇

(一) 长期外国专家

第九条  工作量

(一)专业课程类长期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在1218学时之间,包括理论授课及学术科研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

(二)语言课程类长期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在1420学时之间,包括理论授课及学术科研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

(三)其他项目协议下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遇

长期外国专家的待遇一般包括月薪、住宿、旅费、意外伤害医疗与病亡身故保险等。

(一)月薪。根据长期外国专家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职称及学历等来确定薪金标准。月薪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时到任专家,每年10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长期外国专家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聘请单位外事专办员需在每月初上报上一个月外国专家的工作量,以便及时发放工资。

(二)住宿。我校为长期外国专家提供校内外国专家公寓,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和电话等费用,超出额度由长期外国专家本人自行承担

(三)旅费。对于初次聘用的长期外国专家,我校每年支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金额因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内转聘的长期外国专家,我校支付上任工作地前往学校的车船费用(单程),所有长期外国专家每年可获得一次性旅游津贴3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与病亡身故保险。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聘请单位为长期外国专家购买在校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与病亡身故保险,保险理赔总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二) 期外国专家

短期外国专家工作量及待遇需由聘请单位和专家商谈确定后,上报给国际合作交流处,如需“引智经费”支持,要申报《聊城大学聘请短期国外专家经费审批表》,获批后,聘请单位持此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短)期外国专家管理

聘请单位所聘外国长(短)期专家的人数,将纳入聊城大学国际化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底目标考核。各单位应指定外事专办员,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做好长(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生活的联系、安排和落实工作,外事专办员要尽职尽责完成国际合作交流处交代的所有工作任务外事专办员额外的工作量,由聘请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方面

(一)根据本单位科研教学情况,聘请单位应制定出具体的科研教学计划,明确长(短)期外国专家在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和应创造的效益。

(二)聘请单位应向长期外国专家提供所教授的教材名称、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对教材允许变动的范围要求;要求长期外国专家按时提交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讲稿/PPT以及教学日历等相关材料。

(三)聘请单位应充分发挥长(短)期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中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长期外国专家与本单位教师合作研究、代表我校参加研讨会、以我校名义发表论文等。

(四)聘请单位应把长期外国专家管理纳入本单位员工管理制度下,对于事假、病假请参考我校教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周末及法定假期外出,需填写《聊城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外出审批单》

(五)长期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聘请单位应对其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给国际合作交流处

(六)聘请单位应按本办法提前做好长期外国专家聘请、续聘及解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长(短)期外国专家来华后,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工作制度,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我方人员应尊重长(短)期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照顾其生活习惯,但不允许其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或进行宗教活动。

(二)聘请单位应做好长(短)期外国专家的日常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及时协助就医。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等。

(三)聘请单位应关心长(短)期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聘请单位应主动关心长(短)期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周末和节假日的活动。可适当组织长(短)期外国专家参观名胜古迹及单位组织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其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人文环境等。

(五)对长(短)期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 《聊城大学聘用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

附件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附件3 《外国人体检证明表》

附件4 《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附件5 《聊城大学外籍教师居留许可申请公函》

附件6 《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表》

附件7 《聊城大学校园卡申请登记表(教工表)》

附件8 《长期外国专家离校申请表》

附件9 《聊城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外出审批表》

附件10《聊城大学聘请短期国外专家经费审批表》

附件11其他:《外国专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聊城大学

201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