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惩治学术不端、预防学术腐败,促进我校学术创新和发展,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外聘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图片、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个人、组织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工作。科学技术部、哲学社会科学部两个学部学术委员会分别具体负责科技类、人文社科类学术事宜。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申诉

第八条  接到实名举报由学术委员会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九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调查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调查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调查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诉,注明复查的详细理由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于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五)解聘、辞退。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