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9-12-03

 

 第一,委员必须遵守《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做自动退出委员会处理。

 第二,除接受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专门授权外,委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不能代表聊城大学。

 第三,委员执行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授权的工作时,必须持有委员会秘书处开具的身份证明,行使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四,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在执行公务期间,不接受任何馈赠、宴请。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委员身份接受安排讲学、应聘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委员在对涉及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仲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是本事件的举报人;

 4、委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5、与本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事件的。

 第六,委员所履行的职责和所参与的委员会活动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委员会内部的讨论过程。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或委员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消息。

 第七,委员不受理寄送委员会的书面材料,收到寄给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秘书处,听到的口头反映也应及时报告委员会主任或秘书处,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委员本人如有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应退出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九,委员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委员因为履行职责,主持正义受到报复,可主动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有关证据,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处理。必要时,学校可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聊城大学

                                   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