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2-03

 第一条 为促进聊城大学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研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科研队伍,提升我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特成立聊城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为聊城大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定聊城大学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2、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聊城大学学风建设;

3、针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选择典型事例,通过组织调研、专家鉴定、召开听证会等方法,提出研究咨询意见和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4、对违反聊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仲裁,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处理意见;

5、聊城大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聊城大学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4、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10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党委审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其他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要从聊城大学聘任,必要时也可聘任少量校外的特邀委员。为保证委员的代表性,要兼顾学科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等因素,特别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聊城大学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聊城大学核拨。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聊城大学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该会委员为主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本章程经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聊城大学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提议权归学风建设委员会,但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聊城大学

                                   200725